因360公司董事长周鸿祎微博上转发“网友爆料方舟子被百度重金收买和利用”等言论,方舟子以名誉侵权为由将周鸿祎诉至法院,索赔精神损失20万元。昨天,朝阳法院通报,该案一审判决认定周鸿祎构成侵权,赔偿方舟子公证费1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与该案同时判决的,还有方舟子诉《法治周末》侵权一案,以驳回方舟子诉讼请求告终。
微博“口水战”结怨
说起来,方舟子和周鸿祎结怨于一场“口水战”。2012年10月,方舟子公开宣称“360安全浏览器不安全”,转发相关微博,称360浏览器窃取用户隐私。随后,周鸿祎在微博上回应,并转发“百度公司利用掌控的媒体资源和一些所谓的‘打假斗士’,抹黑360浏览器,试图以此遏制360搜索的发展”,“近日,又有网友爆料称方舟子被百度以金钱收买和利用,以所谓‘打假斗士’的身份,和司马南一唱一和”等微博。
方舟子诉称,2012年10月11日至15日,周鸿祎连续7条微博发布“收百度的黑钱”、“向360泼脏水”、“他不是打假,是假打”等言论,并称自己为“方肘子”、“疯子”等。周鸿祎拥有400多万微博粉丝,其微博损害了自己的良好形象,故诉请朝阳法院判令周鸿祎删除其相关微博信息,并赔偿20万元精神损失等。
对此,周鸿祎认为,方舟子在2012年10月频频发微博攻击360浏览器,发布“360安全浏览器不安全”等言论,尽管360及时解释并多次辟谣,方舟子一概不理,故方舟子才是过错方。而所称的“疯子”、“方肘子”也都取自网络,是调侃,并非侮辱。
删微博不构成继续侵权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因360浏览器被指存在用户安全隐患,方舟子提醒公众注意引发。周鸿祎进行回应,本应围绕是否存在质疑中所称问题、相关技术原理、导致公众产生质疑的原因背景等内容,而不是直接对方舟子本人进行攻击。诉讼中,周鸿祎未能就其发言所称事实提供证据,故法院认为周鸿祎的言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月22日,朝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鸿祎构成侵权。但因周鸿祎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删除了方舟子指控的全部7条侵权微博,并在诉讼中已经主动赔礼道歉,法院认为侵权行为已不存在。同时鉴于双方“口水战”中,方舟子的话语平台足以消除损害后果,法院认为继续判决周鸿祎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已无实际意义,故法院最终仅判决周鸿祎赔偿方舟子公证费1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诉《法治周末》侵权被驳
与上一起案件一并做出判决的还有方舟子诉《法治周末》侵权一案。因于2011年3月刊发《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一文,《法治周末》及转发该文的法制网被方舟子以侵犯名誉权、肖像权为由,诉至朝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法治周末》的报道内容均有据可查,且来源可靠不存在疑点,使用词语中性,但文章汇集了对方舟子的否定评价,缺乏相反立场的观点,故报道具有一定倾向性。法院同时指出,方舟子是公众人物,较社会一般人在承受社会舆论方面需承担较高容忍义务。
此外,鉴于在《法治周末》报道前,方舟子拒绝了《法治周末》记者的采访,造成报道信息来源单一化,故认为其本人对此也负有一定责任。在方舟子人格权利和新闻自由之间进行权衡,法院认为报道方法虽然不当,但不构成名誉侵权。另外,法制网为原文转载,不存在明知文章存在恶意或不公正而转载的情形,故判定法制网的转载行为不构成侵权。
最终,朝阳法院驳回了方舟子的全部诉讼请求。
方舟子对两案判决均不满意
尽管两起诉讼案中方舟子一胜一负,但其本人对最终的判决结果均不满意。1月23日,方舟子在微博中称“根据北京朝阳区法院程屹法官的神奇判决,如果你是个个人,可以任意造谣、辱骂一个公众人物,只要在法庭上由代理律师代为道歉,就可以不支付精神赔偿和公开道歉;如果你是媒体,可以任意造谣、辱骂一个公众人物,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公众人物可以自己澄清自己。”
1月24日,他在微博中继续发言,认为诉《法治周末》一案的判决“实际上就是认为媒体可以肆无忌惮地攻击一个公众人物。”对于其拒绝接受《法治周末》采访这一判决理由,他称:“那些黑媒体有福了,我早就宣布过不接受他们的采访,他们可以肆意造谣、污蔑我,然后责任都由我来承担。” 记者 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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