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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民主政制稳步向前发展

时间:2014年12月11日 17:06 来源:人民网-港澳频道 字号:       转发 打印

  人民网12月4日电 据《澳门日报》11月30日刊登评论指出,回顾澳门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基本法实施以来的十五年,是澳门民主政制发展最快的时期。

  回归前的四百多年,澳门被葡萄牙占领并实行殖民统治,总督由葡萄牙直接委派。1972年葡国制定《澳门省政治行政章程》,始设立法会,由五名直选议员、八名间选议员和一名委任议员组成,总督为立法会主席。由于要求议员须具葡文读写能力,客观上阻碍了华人参选。1976年葡国制定《澳门组织章程》,规定澳门本身的管理机关为总督和立法会。立法会由六名直选、六名间选和五名委任议员组成,总督不再任主席。至此,澳门才有了相对独立的立法会,华人也开始陆续通过选举进入澳门立法机关。

  指明循序渐进方向

  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根据宪法和基本法,授权澳门特区实行高度自治,澳门居民从此真正成为澳门这块土地的主人。这是澳门历史的一次深刻转变,也是澳门民主发展的一次伟大实践。

  基本法不仅规定澳门特区实行的政治体制,也为循序渐进发展民主指明了方向。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和立法会议员全部由澳门永久性居民担任,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同时,基本法还以附件一、附件二规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基本法附件一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选举委员会共三百人,由工商、金融界(一百人),文化、教育、专业界(八十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界(八十人),立法会议员的代表、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四十人)组成。各界别划分、产生委员名额,由特区根据民主、开放的原则制订选举法加以规定。

  澳无普选明确规定

  各法定团体根据选举法规定的分配名额和选举办法自行选出选委会委员。不少于五十名选委可联合提名一名行政长官候选人。选委会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2009年及以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基本法附件二规定,澳门特区第一届立法会按照《全国人大关于澳门特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

  第二届立法会由二十七人组成,其中,直选、间选议员各十人,委任议员七人。第三届立法会及以后各届立法会由二十九人组成,其中,直选议员十二人,间选议员十人,委任议员七人。2009年及以后澳门特区立法会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基本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最终达至普选,但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可以普选。之所以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是当时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及澳门社会的共识,其本意是希望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能够长期实行。对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只能立足于特定时期澳门的实际情况做出适当修改,而不能在基本法之外设定一个目标然后提出所谓时间表。因此,澳门政制发展,应当遵循循序渐进原则,根据澳门实际情况,按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规定,探索符合澳门实际的政制发展道路。

  扩大议席赋予民主

  回归十五年来,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区坚定不移地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规定,推动民主政制循序渐进向前发展。

  行政长官选举的民主程度不断提高。澳门特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由特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协商提名选举产生,报中央政府任命。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由特区四大界别二百名委员组成。第二、第三任行政长官选委会由四大界别共三百名委员组成,比推委会增加一百名。

  立法会选举的议席和民主成份不断增加。特区第一届立法会由二十三名议员组成,其中,直选八名,间选八名,委任七名。第二届立法会由二十七名议员组成,比上届增加四席,其中直选、间选各十名,委任七名。第三、四届立法会分别由二十九名议员组成,其中直选十二名,间选十名,委任七名,较第二届增加二个直选议席。

  释法修改定五步曲

  2011年11月,澳门特区行政长官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酌定是否需对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作出解释。12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澳门特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明确了“如需修改”的含义和修改两个产生办法应遵循的程序步骤(即“五步曲”)。2012年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澳门特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处理澳门政制发展问题的原则要求和两个“维持不变”的前提。在此前提下,可对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适当修改。

  2012年三月,特区政府据此就如何修改两个产生办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公衆咨询,形成对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附件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经立法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2012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有关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正案,对有关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正案予以备案。8月29日,特区立法会通过对《行政长官选举法》、《立法会选举法》的修改,完成了本次处理政制发展问题的全部程序。澳门政制发展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取消自动当选机制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备案的两个产生办法修正案及澳门特区新修订选举法律有关规定,第五届立法会由三十三名议员组成,其中直选议员由十二名增至十四名;间选议员由十名增至十二名;委任议员维持七名。间选制度法人选民投票人数由原十一人增至最多二十二人,取消自动当选机制,提名门槛由百分之二十五降至百分之二十,提高了当选议员的认受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委会规模由三百名增至四百名,四大界别名额相应增至一百二十、一百一十五、一百一十五、五十名。各界别名额较上一届都有所增加。2013年第五届立法会选举和2014年行政长官选举的顺利完成,标志着澳门特区政制发展迈进了一个新里程。

  回归十五年来,中央政府支持澳门特区依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循序渐进发展符合澳门实际情况的民主政制,取得显著成就。实践证明,澳门特区现行政治体制、选举制度及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符合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符合澳门实际,兼顾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利益,体现均衡参与原则,符合澳门特区作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只要澳门社会各界按照上述原则,维护好现行政治体制,并根据基本法进一步完善,一定能够走出一条符合澳门实际的民主政制发展道路,保障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澳门的明天必将更加美好。

[责任编辑: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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