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 黄晓宇)市民贾女士在书店买了一本书,在翻看时发现书上印有的动物没标注性别,为此她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将该书的出版社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驳回贾女士的诉求。
原告贾女士诉称,她于2016年4月22日从书店购买《自然与科学启蒙》一书,回家后发现该书第30页所示动物均未标明性别。贾女士认为,早在2012年3月国家动物博物馆就曾明确高等动物包括鸟类都是有性别的,而该书的出版社将有性别的高等动物说成是无性别的高等动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规范,故她要求出版社就图书中不真实的内容公开更正并消除影响。
“我国现行的法律里,也没规定动物配图必须要标注动物性别。”庭审中,被告出版社辩称,图书配图标注的是动物的通用名称,所标注名称也是正确的,因此不同意贾女士所提的诉请。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贾女士所购买图书是面向学龄前儿童的读物,其中相关内容是引导幼儿认识各种动物以及它们的生活环境,并非是针对动物性别的认知,所以并无必要对动物的性别予以特别明确。法院还认为,就一般公众理解,没有标注动物性别不能得出否认高级动物具有性别区分的判断,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贾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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