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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为虚假广告代言或连带受罚

时间:2014年12月24日 08:21 来源:中国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虚假广告出了事儿,惩处广告主之余,代言明星也不再能凭一句“不知道”就轻松推卸掉所有责任。昨日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明确了广告责任主体,加大对虚假广告相关人员的惩处力度,其中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曾暧昧不明

  即使是最理性的消费者,购物时也难免会受情感的影响。明星能博得公众最广泛的好感和信任,因此明星代言成为广告的首选。明星的光环效应可快速拉近产品与消费者的距离,会让消费者产生偏爱,能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明星代言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一直广受社会关注,“毒胶囊”事件曝光之后,关于明星代言医药的“良心”大讨论更是喧嚣。

  归根结底,法律法规一直处于暧昧不明的地带,就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涉及明星“连坐”的条款,实在是雾里看花:即使明星早已知道代言的食品有问题,可真的出了问题,明星会有万千理由称自己不知情,那责任该怎么划分?这个“连带责任”的法律解释——

  ■ 一是明星代言所做的是虚假广告;

  ■ 二是其代言的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并没有具体的界定细则。

  于是,经常在产品出事后,既有骂声一片,也有不少声音替明星辩解称他们“无法用专业眼光审查广告是否虚假,也没有义务承担政府的责任”。

  “应知”也要受罚

  中消协的一项调查显示,近八成网民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连带责任。此次广告法修订草案,无疑是将这种呼声转化为了行动。“草案”明确规定,“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此次广告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为明星代言广告上了一道“紧箍咒”:以后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也有法律人士指出,比名人为虚假广告担责更值得关注的是,“如何以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这样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但起码,通过法律问责,盼望能使名人知道,代言广告不仅是一项高收益的商业行为,更是一项高风险的法律行为,从而引导他们更加珍惜自己的羽毛。  本报记者 孙佳音

[责任编辑:杨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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