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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吸烟镜头将被禁 广电总局:违者最高罚3万

时间:2014年11月27日 09:26 来源:西宁晚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违者最高罚3万

  我国拟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24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下称《条例》),透露上述信息。

  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今年8月,广告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只是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了更严格的限制,但并没有规定“全面禁止烟草广告”。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呼吁,不应给烟草广告留“后门”,“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应写入广告法。

  《条例》规定,违反规定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电影电视剧播放吸烟镜头最高罚3万

  《条例》规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

  违反《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本报综合信息

[责任编辑:杨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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