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关键词:
中国台湾网  >  两岸文化  >   交流与合作

民政部发布《两岸婚姻家庭服务术语》

2016年01月27日 15:39: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中国台湾网讯1月27日北京讯 为进一步提升婚姻管理服务水平,推动两岸婚姻家庭服务行业的发展,近日民政部发布《关于发布<两岸婚姻家庭服务术语>等2项行业标准的公告》(第366号),公布实施《两岸婚姻家庭服务术语》(以下简称《术语》)和《涉台婚姻登记机关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其中《术语》主要内容如下:

  两岸婚姻家庭服务术语

  Termsofserviceforfamiliesbasedoncross-straitmarriages

  1 范围

  本标准界定了两岸婚姻家庭服务领域的术语及其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两岸婚姻家庭服务相关领域。

  2 基础概念

  2.1

  两岸the two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

  台湾海峡两岸,即大陆和台湾地区。

  2.2

  两岸婚姻cross-strait marriages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之间依法确立的夫妻关系。

  注:在大陆又称涉台婚姻,在台湾又称涉陆婚姻。

  2.3

  两岸婚姻当事人cross-strait marriage parties

  两岸配偶

  两岸婚姻中的大陆居民和台湾居民。

  2.3.1

  大陆配偶spouse from Mainland

  两岸婚姻中的大陆居民。

  2.3.2

  台湾配偶spouse from Taiwan

  两岸婚姻中的台湾居民。

  2.4

  两岸婚姻家庭families based on cross-strait marriages

  以两岸婚姻及其相关的血缘、拟制血缘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单位,其成员包括婚姻当事人的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

  2.5

  两岸婚姻家庭服务services for families based on cross-strait marriages

  为实现两岸婚姻家庭权益并增进其福祉而开展的交流、宣传、联谊、关怀、咨询、辅导、个案服务等活动。

  2.6

  两岸婚姻家庭服务机构service agencies for families based on cross-straitmarriages

  依法提供两岸婚姻家庭服务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3 服务活动

  3.1

  <两岸婚姻家庭>交流communication

  两岸婚姻家庭领域的沟通互动活动。

  3.2

  <两岸婚姻家庭>联谊fellowship-activities

  为增强两岸婚姻家庭及其成员之间的情感交流而开展的联合聚会活动。

  3.3

  <两岸婚姻家庭>关怀caring activities

  对两岸婚姻当事人及其亲属开展的精神与物质支持活动。

  3.4

  <两岸婚姻家庭>宣传publicity activities

  运用各种媒介,传播两岸婚姻家庭相关资讯,树立两岸婚姻家庭形象,营造适宜两岸婚姻家庭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的活动。

  3.5

  <两岸婚姻家庭>咨询consultation

  综合运用两岸婚姻家庭服务相关知识,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资讯服务的活动。

  3.6

  <两岸婚姻当事人>辅导tutorship activities

  为增强两岸婚姻当事人适应婚姻生活的能力,为其提供的相关规定、服务资讯、婚姻生活、两岸习俗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3.7

  <两岸婚姻家庭>个案服务case service

  为满足两岸婚姻家庭成员特定需求而开展的咨询解答、协调救助、案例转介等工作。

  4 婚姻登记

  4.1

  涉台婚姻登记registration of Taiwan-related marriage

  两岸婚姻当事人在大陆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4.2

  在台婚姻申登registration of marriage or divorce matters in Taiwan

  两岸婚姻当事人在大陆结婚或离婚后,向台湾户籍管理部门申报婚姻状况的手续。

  4.2.1

  在台结婚申登registration of marriage matters in Taiwan

  两岸婚姻当事人在大陆办理结婚登记后,向台湾户籍管理部门申报婚姻状况的手续。

  4.2.2

  在台离婚申登registration of divorce matters in Taiwan

  两岸婚姻当事人在大陆解除婚姻关系后,向台湾户籍管理部门申报婚姻状况的手续。

  4.3

  涉台婚姻登记机关registration authority of Taiwan-related marriage

  具有依法履行涉台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4.4

  涉台婚姻登记员Taiwan-related marriage registration clerk

  由地(市)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依法办理涉台婚姻登记的行政或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

  4.5

  涉台婚姻颁证员Taiwan-related marriage certification officer

  经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婚姻颁证员资格证书,在涉台婚姻登记机关从事颁证工作的人员。

  4.6

  涉台婚姻家庭辅导员counselor for families based on Taiwan-related marriage

  具有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律师等资格之一,熟知两岸相关规定,从事涉台婚姻家庭事务咨询、培训的专业人员。

  4.7

  户籍誊本household registration office

  台湾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记载居民相关户籍信息的正式文件资料。

  4.8

  无配偶及无血缘关系公证书authentic act of being single and being unrelated by blood to the other party

  台湾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文书。

  5 其他

  5.1

  寄送公证书副本send the duplicate of an authentic act

  当事人在公证机构办理婚姻、收养、继承等相关公证后,由大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将公证书副本寄往海峡交流基金会,或由海峡交流基金会将公证书副本寄往大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的行为。

  5.2

  赴台团聚申请application for reunion in Taiwan

  在大陆办理结婚登记后,台湾配偶向台湾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其大陆配偶进入台湾的行为。

  5.3

  在台居留residence in Taiwan

  大陆配偶在台办理结婚申登后、取得台湾居民身份证前,以台湾居民之配偶的身份长期居住在台湾所需获得的身份资格和状态,包括依亲居留和长期居留两个阶段。

  5.4

  在台定居settle down in Taiwan

  大陆配偶注销大陆户籍、取得台湾户籍及台湾居民身份的状态。

  5.5

  无犯罪记录证明certificate of no criminal record

  大陆公安部门出具的表明特定大陆居民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凭证。

  注:在台又称刑事记录证明,俗称良民证。

  5.6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travel pass for Mainland residents enter or leave Taiwan

  大陆证

  由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使用的通行证件。

  5.7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travel pass for Taiwan residents to enter or leave the Mainland

  台胞证

  由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使用的通行证件。

  5.8

  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entry exit permit into Taiwan

  入台证

  由台湾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大陆居民入出台湾地区使用的证件。

[责任编辑:杨永青]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