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台湾著名作家白先勇诉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艺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海上话剧工场)、上海君正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白崇禧之子白先勇是小说《谪仙记》的作者。1989年,上海电影制片厂将《谪仙记》改编为电影《最后的贵族》,由谢晋担任导演,潘红等主演,电影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
2013年10月起,由上海电影集团、艺响公司、君正公司,陆续媒体上宣传,称其将电影《最后的贵族》改编为同名话剧进行演出。为此,白先勇委托律师发函给上海电影集团等,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但改编后的话剧仍连续六天在上海公开演出。
今天,七十多岁的白先勇先生作为原告本人并没有出席庭审,而是委托律师主张权利。原告认为,三被告利用电影《最后的贵族》进行话剧演出时,除了取得电影著作权人的许可外,还应同时取得原作品《谪仙记》的著作权人即原告的许可,并向原告支付报酬。但三被告并未取得原告的许可,也未支付报酬,擅自使用电影《最后的贵族》进行话剧演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上海电影集团在将其电影作品改编成其他形式时,也应取得原告的同意,故其未经许可擅自以改编、表演等方式使用经原告作品改编的电影作品,同样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2.在《文汇报》、《新民晚报》、新浪网、腾讯网、人民网等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赔偿合理开支5万余元,总计554934元。
被告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上影集团从未参与利用电影《最后的贵族》改编话剧,主办单位的署名不实。上影集团仅无偿地许可案外人葛宏伟利用该电影改编话剧,其授权范围也仅限于电影作品,对于葛宏伟是否获得原作者授权既不知情也不不负任何责任,上影集团也未从该话剧的演出中获得任何经济利益,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上海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的辩称表示同意。
被告上海艺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君正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辩称:两被告改编话剧的行为是获得了上海电影集团的授权,授权范围是包括相关的全部著作权,也获得了相关行政单位的批准,不存在侵权行为。且话剧《最后的贵族》的演出属于纪念谢晋导演诞辰90周年的公益活动,仅演出了6场,属于亏本演出,两被告未获利,原告也没有任何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杨永青]